我国政府审计的困惑与出路【摘要】本文以解读审计署新任审计长的首份审计工作报告为契机,在充分肯定我国政府审计成绩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述了为什么国务院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和广阔纳税人为什么难以及时获知政府审计的真实、全面的结果, 政府审计如何履行自身的受托责任,如何真正解决屡审屡犯的难题,我国政府审计的权限是否足够,审计问责机制应当怎样建立,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时机是否成熟等七方面的问题,期望能引起人们对我国政府审计今后向何处去的思考。 【关键词】政府审计;受托责任;审计问责;审计体制 2025 年 8 月 27 日,刘家义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 2025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个报告充分说明审计署在过去一年严格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仔细履行了职责,工作成绩卓着,为人民交上了一份厚实和满意的答卷。笔者在再次感受政府审计的力量的同时,想提论下面几个问题,以引起人们对我国政府审计今后向何处去的深度思考。 一、为什么国务院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从近一些年来的情况看,国务院总是委托国家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为什么国务院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事实上,国务院每年委托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并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看来,审计署只有向国务院总理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接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审计法》第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此看来,国务院有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没有委托其他任何政府机构代其向人大常委会作此报告的法定权利。 众所周知,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政府机构,是其所属政府部门包括财政部、发改委的直接领导和管理机构,理应对中央预算执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