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 MBO 内容摘要:由于背景和环境的不同,我国的 MBO 与欧美的 MBO 存在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 MBO 只是国有和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方法之一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囿限,在我国实行 MBO 尚有许多的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对 MBO 的法律规制太过原则和疏廓,因此也给 MBO 留下了许多空间,很多障碍也就不成为障碍
为了避开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我们即要允许MBO 的存在,也要对其积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则
……MBO 即 ManagementBuy—Out 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MBO 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
现在 MBO 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MBO 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进展开来
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 90%完成了 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 MBO
①显然,MBO 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 MBO 在我国进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 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MBO 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 20 世纪 60 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
但到了 70 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信任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
而国内 MBO 是战略性收购
国内 M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