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探析 摘要: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收益保底”条款愈发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这种条款在经济学上有其产生和进展的理论根据,具有合理性
但是由于“收益保底”条款的固有的缺陷,使得“收益分成”成为“收益保底”进展的趋势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收益分成随着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曾经被搁置的私募基金监管话题重新被提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个分支,也受到特别的关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条款以亲了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
这种条款的约定是不是有效,能否得到法律的救济
为什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收益保底”条款的约定的做法长盛不衰
它以后的进展趋势是怎样的呢
这些都是本文所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征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的法典和英文大辞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1]它似乎是国内独创
国外虽没有“私募基金”这一说,但却有着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相对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
在这个意义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称之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与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相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显着特征:⒈ 募集对象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严格限定投资者的范围,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的范围限定为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个人
⒉ 募集方式方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用于公墓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开募集,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的
对非公开的方式的界定是通过对投资者的人数和发行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