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谈判权进展分析 。 二、集体谈判权组织保障方面 工会代表职工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中国法律给予工会的一种权利,这在《劳动法》、《工会法》和最近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但是在我国工会作为集体谈判权组织保障的作用还比较欠缺。目前我国虽然修订了工会法,但实际上工会的独立性不够,工会的经费、人员依附用人单位,再加上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工会不能充分发挥劳动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势必制约着集体谈判权的实现。工会组织原来是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但目前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即使是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也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机构,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由于工会无论相对于企业,还是相对于政府,都存在很大的依赖性,使得平等协商失去了平等的意义,协商流于形式,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另一个问题是代表性不充分的问题。在集体合同制度中,工会的代表性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工会假如不能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集体谈判权很难有效实现,必定会流于形式。目前立法规定的集体协商代表仅限于工会代表或者是职工民主选举的代表,而这些代表由于自身素养的局限性,或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