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德国法哲学的进展路向(上) 在法学进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进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
至少在1939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讨论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
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
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
战后,除了南美、东亚、北欧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讨论,中断了近 40 年
近年有数种评述现代西方法哲学的着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
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 21 世纪,立意高远
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讨论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学的最新进展动态
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进展路向,予以概述
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进展,从 1945 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 50 年的历史
对这 50 年进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
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进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 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 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
从 1945 年到 60 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进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
战后的德国满目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