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前言农副产品是指农业生产和畜牧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蚕桑、林果、原料药材及其加工品等
因为农副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较大,具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意义,因此,外国投资方和国内投资方会很有兴趣合作经营农副产品
定义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是指由外国投资方和国内投资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视情况而定,共同投资、联合生产、加工、经销和销售农副产品的合同
本合同包括外资方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的分配、投资方的权责、项目经理的聘用、运营规则的制定等内容
内容投资方的权责1
国内投资方应当为项目提供地块、工厂、仓库、设备、技术、劳动力等必需品和服务品,并满足国家规定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条件
国内投资方应当为项目提供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在项目上开展合作经营
国内投资方应当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序进展,法律规范运作,保证生产、加工、经销和销售农副产品的品质和质量
国外投资方应当根据协议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提供生产设备和进口产品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的职责
合作型:国内投资方和国外投资方以合同形式共同出资,联营生产并共享利润,各自拥有决策权
合资公司:国内投资方和国外投资方在协议期内共同创立一家合资公司,投资比例依情况而定,公司利润根据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并考虑到投资方的贡献而适当调整
在公司中拥有决策权
独资型:国外投资方独资在国内经营,不同于合资公司的合作方式,这种方式不需要成立合资公司,国外投资方可直接访问国内的市场
投资额和股份1
投资额: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营,国内投资方和国外投资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前就投资比例达成协议,并且签署投资保证书并向当地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股权比例:由于投资额不同时,股权比例也不能相同
一般来说,国内投资方持股比例应该控制在 5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