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证书模板-公证书-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人务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于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营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营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假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消、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主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消、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连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假如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帐号、还款帐号、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发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列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