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和虚假出资公司产权认定的法律根据 挂靠公司和虚假出资公司的产权认定是中国公司法和企业法实践中独特而又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所谓挂靠,是指名义上以某一组织作为公司的开办单位或设立者,并隶属该组织管理,同时公司所有制性质亦以该组织的所有制性质确定,但实际上,该组织并不对该公司进行一般财产投资,也不一定实施管理,而只是出具名义或出具公司注册资本的资信证明。以挂靠关系设立的公司即称为挂靠公司,挂靠公司通常会向被挂靠的组织上交一定数额或比例的管理费,但也有的没有任何具体的经济往来。挂靠关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有的是图求政治上的安全,有的是希求经济活动中的优惠政策或有形、无形的便利或利益,有的则是复杂的社会观念和心理使然。挂靠公司变异的设立过程和畸形的企业结构导致其产权关系的错位、模糊和错综复杂,并常常引发当事人之间尖锐的矛盾和纠纷,对此类纠纷的分析和处理,既有很强的政策性,又极具公司法的学术性和理论性。对挂靠公司的产权或股权显然不能仅根据注册登记的所有制性质作出简单的认定,也不应轻易地否定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请求,更不宜粗暴地对实际创办人占有和支配公司财产的行为予以刑事责任的追究。“谁投资,谁所有”是有关法律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确定的对此种公司产权归属和股权认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即根据事实上的投资行为确定谁对公司享有股权。但何谓投资?投资的形式有那些?劳务和信用的利用是否可认定为投资?又是认定此类公司投资关系的关键问题。挂靠公司的投资方式和结构十分复杂,有些挂靠公司纯粹由私人投资,并且出资完全真实到位,公司也完全依靠私人的有形投资而使企业资产滚动增值,企业成长壮大,此种企业应恢复其私营企业的本性并确认私人投资者对企业产权(股权)的所有,是企业产权界定无可置疑的原则。然而,许多挂靠企业的成长过程并非如此单纯和简单。有的挂靠企业虽然资产由私人投入,但资产数额却微不足道,不过数万元或数十万元,有的甚至通过虚假出资和虚报资本取得公司注册,根本没有任何资产的投入。假如只把投资严格限定在公司注册时的股东出资,那么这种公司根本就没有或只有很少的投资,也无严格意义上的投资者,也就无法根据投资来认定公司的产权。但这种企业起始资本或资产能力的微弱并不意味着其赢利能力的低下和成长性的不足。这种公司经营的一切条件完全靠后天获得,靠公司成立后的融资和管理去制造。在私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