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何种情形构成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态出现
而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由于涉及到挪用人主体身份的确定,挪用人与使用人犯意联络的确定,被挪用单位性质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认定挪用公款共犯性质常常遇到分歧与困难
本文就此进行了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常常以共犯的形态出现,这类案件,无论是与单独的挪用公款罪相比,还是与其他犯罪的共犯形态相比,都更具有复杂性,有必要以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对司法实务中的一些理论纷争进行探讨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在挪用公款罪中,哪些人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这是一个存有认识分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仅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共犯
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加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和使用人,非使用人亦可构成该罪的共犯
其理由是: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中所有共同故意犯罪,不仅使用人,而且与挪用人共谋,参加策划并积极帮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非使用人,亦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解释》第八条是对挪用公款罪中使用人构成共犯的限制性规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挪用公款罪中的使用人,即使用人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而不适用于使用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人
换而言之,该《解释》系对特定主体使用人特定条件的限制,没有排他的含义
一般而言,在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使用的款项性质根本不知;二是使用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