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刑法第 384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 384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三是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二、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假如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
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
假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 272 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正确推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