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案件中出借行为的法律探析 内容提要:通过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出借行为的法律探析,辨明其与民事出借行为的区别和联系,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思路和方法
挪用公款是刑事审判中常常遇到且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最高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专门为此下发了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裁判各异,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
本文仅对挪用公款中的出借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如何对其准确定性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对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行为的定性不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具体
第一,1999 年 2 月 9 日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除四种无效情形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对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行为的范围、用途、对象、目的、款项等内容和要求没有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至今对合法借贷、一般借贷与挪用公款中的出借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行为的定性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第二,最高院 1998 年 5 月 9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高院 2001 年 10 月 17 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是对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行为给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使用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可否根据 198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