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疑务尽——谈谈言词证据的审查 刑事审判中,法官对公诉人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推断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排除疑问的过程。一方面,提高有罪认定之可能性,另一方面,排除无罪疑问之可能性。反之,亦然。法官只有对案件的证据排除各种疑问,使疑问趋于零或等于零,才能形成对证据的确认,才能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通常讲应该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确定客观存在的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曾经出现的矛盾均已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证据证明的结论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以上条件,必须司时具备,才可以说是证据确实、充分。以下案例,本不属疑难,也不复杂,只要能仔细审查和排除证据的疑问,案子是不难办的,但这些案子还是起动了二审程序。在此,笔者不妨逐一进行介绍和分析讨论,以期类似的情况能在审判实践中尽量减少,从而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审判应有的效率。 1.被告人何某某等强奸案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何某某,男,1976 年 7 月 16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上诉人蒙某某,男,1981 年 12 月 5 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1999 年 4 月 7 日下午 3 时许,蒙某某与周某叫唐某找姑娘去抓鱼,唐某便到发廊找到陈某某和邱某,陈、邱二人同意后,便与蒙某某、唐某、周某一起坐二辆摩托车前往 A 市某农场二队钟某家。陈、邱二人见何某某也在钟家,害怕被欺负便想寻机溜走。后,邱某伺机逃回 A 市。陈某某被符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强行阻拦,并称其吃了晚饭就送她回 A 市。当晚,陈某某先被符某拉到钟某的卧室,强行发生性行为后,何某某、钟某某依次进入钟某的卧室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最后,蒙某某进入钟某卧室准备与陈某某发生性行为时,遭到陈的极力抵抗,蒙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以上是被害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的第 21天,因参加斗殴被公安机关传唤时控告的情况。 被害人陈某某又在公诉阶段改变了她原在公安机关的控告,称她是同意与符某发生性关系的;法庭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的辩护人向法庭请求被害人陈某某出庭作证时,陈某某当庭再次改变她原在公安机关的控告,称她是自愿与何某某、蒙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为了查清被害人陈某某改变其原在公安机关控告的原因,法庭第三次开庭时,陈某某下落不明。经查,陈某某提供的家庭住址及家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