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信用卡担保的法律根据【摘要】本文以信用卡的保证担保方式为例,对信用卡担保的特征予以考察,试图寻找信用卡担保的制定法根据
作者发现:信用卡担保在制定法根据上是缺失的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一语道出信用卡魅力所在
信用卡被越来越广泛的人群所认可、接受,信用卡市场成为各大银行逐鹿的战场,信用卡业务也呈爆炸式增长
由于信用卡“预借现金、透支消费”等便捷功能,加之我国市场信用整体缺失,于是,对银行而言,在追逐这块蛋糕带来的诱人利润的同时,与利润孪生的是经营风险
如何防范信用卡风险,是各发卡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中手段之一就是信用卡担保,即要求信用卡申领人提供保证人或财产担保,其中要求信用卡申领人提供保证人是各发卡行所采纳的主要担保方式
下面,作者通过对信用卡保证担保方式进行分析,试图寻找信用卡担保的制定法上的根据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该条规定了订立保证合同的两种模式:1、就单个主债权合同订立保证合同
该模式为传统的保证担保模式,以“担保权与债权并存”理论为根据;2、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即最高额保证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予以担保的制度
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别的保证,与一般的保证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最高额保证一般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但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生效;2、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权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权,但不是若干债权的简单相加,而是保证期限界满时的债权余额;3、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具有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