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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法清偿顺位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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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法清偿顺位中的地位 摘要:本文分析了关于建设工程款债权的现有规定和各种争论,简单总结了本人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疑惑和不赞同的原因,得出不能简单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结论。关键词:破产法清偿顺位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权 一、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建设工程款债权在其中的地位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的顺位,具体体现在第 109 条、第 113 条和第 132 条之中,即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无担保债权。在立法过程中,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谁先谁后的问题,争议甚大,持不同观点者纷纷列出自己的理由。选择担保债权优先,意味着可能牺牲职工的利益,选择职工债权优先意味着可能牺牲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现实之中,企业的担保债权人相当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一方面是企业破产必定出现的大量工人失业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难以消化有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何者在前何者在后必定是一个痛苦的选择,而不论最终如何选择,一定会是有多种相对合理的理由支持的选择,又会是存在争议的选择。这是痛苦的选择的过程,又必定是各种力量博弈的过程,最终如何选择,则是各种力量支配的结果。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然生效,各种力量的博弈也已尘埃落定,正如大家所看到的,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次之,作为让步,《企业破产法》附则第 132 条规定该法公布之前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临时优先于担保债权。关于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有这么大的争议,关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地位如何,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规定见于《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院 2025 年 6 月20 日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 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所做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根据《批复》,建设工程款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和其他债权。二、关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偿顺位中的地位的各种已有观点《合同法》第 286 条和《批复》的规定将建设工程款债权置于担保债权和其他债权之上,这种规定的法理依据存在很大争议。观点之一认为,这样规定是为了调动承包人从事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建设事业的进展[1]。观点之二认为,这样规定的是基于“共有”。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建设工程才得以存在,因此,建筑物可视为建筑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共有物,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可视为共有人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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