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下面我整理了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供你参考。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情 卢某之妻何某高某均系某水泥厂职工。何某于 20XX 年 8 月调整工种后,常常与高某一块儿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有时候乘坐高某的电动摩托车,间或还在一起吃饭。后卢某听到两人的风言风语,便认为他们有暧昧关系。20XX 年 7 月 7 日下午,卢某打电话约高某下班后到某酒家见面,称有朋友想和高某谈点生意。高某下班后来到酒店与卢某及其 3 个朋友在一起饮酒谈事,席间,卢某提及何某与高某关系问题,高某坚称二人只是一般同事。卢某见高某不承认,便十分气愤,称因为传言使自己的精神受到很大损害,高某应补偿精神损害费,高某说没有钱,卢某便对其殴打,强迫其出具 1 万元数额的借条,经卢某朋友调解,高某被迫出具了向卢某借款 6000 元的借条。高某次日将卢某告发。 分歧:对卢某暴力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对高某实施殴打,暴力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侵害了高某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高某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暴力强迫高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直接向高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就借条自身看,一般表现形式为单纯的纸张,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微乎其微,单从借条自身财产价值看,抢劫借条一般不会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着财产性权利,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体现财产性权利的借条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首先,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并不能得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权利的结论;其次,从财产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直接的、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和配合,属于对世权之列,而债权体现的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他人的配合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定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