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的公正性,确保公开、公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规定,结合我市体能测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警察职位招录
招录机关开展人民警察特殊职位招录要求不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报经市公务员局批准同意
第三条体能测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过程原则上实行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体能测评工作实行分工协作责任制
市公务员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机关体能测评工作,必要时派人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考场开展巡视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本地区体能测评工作,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市级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体能测评工作
各区县、市级招录机关应成立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能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区县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纪检监察部门、招录机关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
市级招录机关体能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本部门、纪检监察室、干部(人事)处及承担体能测评任务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原则上由本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其余为副组长或成员
第二章内容及标准第五条体能测评内容及标准为:(一)男子组项目标准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10米×4往返跑≤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