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查站的管理,有效防止木材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检查执法质量,树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
一、检查站必须坚持 2 人以上 24 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检查人员上岗时,必须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检查站扣 0
5 分、责任人扣 1 分) 二、不准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睡觉,不准酒后上岗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检查站扣 0
5 分、责任人扣 1 分) 三、检查人员或其家属不得在检查站附近摆摊设点,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与木材检查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检查站扣 1 分、责任人扣 2 分) 四、对途经本站的木材运输车辆(含可能运输木材的),应遵循我县市场交易实际习惯,按足尺检尺标准进行严格检查,不得漏查假查,并仔细做好登记
(因稽查队或后面检查站查获前一检查站漏查违法运输木材的,对前一检查站实行责任倒查,即分别情况:1、有运输证违法运输木材的(超运木材的扣除检查误差 8%),一次扣检查站1 分;责任人扣 2 分;2、无证运输的,一次扣检查站 2 分
责任人扣 3分
) 五、发现违法运输木材的,及时调查取证,仔细办理,并依处罚权限向林政股或有关领导报告
检查站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查明事实、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未及时上报,擅自处理的,扣检查站 0
5 分;责任人扣 1 分;若所办案件被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的,一件扣办案单位 1 分、责任人扣 2 分) 六、检查人员不得和林业站、木材经营者内外勾结,实行虚开运输证、虚扣放行计划或无证放行等手段私放木材;或发现违法运输行为时帮助货主补办运输证以及明知货物已被查获而补办运输证的
(违反本项规定一次,检查站 2 分、责任人扣 5 分
) 七、加强对木材放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