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高压供用电合同一、合同背景本合同是供电公司与用电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供电公司章程,签订的一种高压用电的供用电合同。二、供用方式供电公司对用电单位实行直接供电或变电站供电的方式,本合同将说明供电公司对用电单位提供的供电服务范围、用电单位需履行的义务和双方应遵守的条款和条件。三、用电节点用电节点合同是指供电公司为合同用电单位提供供电服务的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高压进线(含连接、断开装置)、高压变压器、低压进线及其保护装置。四、供电范围供电公司依据用电单位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向用电单位提供供电服务,供电额根据用电单位实际用电情况计量,以电表电量为准。五、用电负荷用电单位应在本合同规定的送电电压范围内安排用电,确保用电安全,同时按供电公司要求对电力设备进行负荷参数维护,达到合理使用电力设备的目的。六、用电价格用电单位根据供电公司的规定支付供电费用,用电费用的计算公式和价格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七、合同期限本合同签订后,如未有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届满后,供电公司和用电单位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续约或解约的意愿。如无意愿,合同自行延长一个年度。八、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若用电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供电公司有权按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停电或加价等措施,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约定向用电单位追缴相关费用和违约金。九、争议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争议,供电公司和用电单位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加条款1.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电公司和用电单位各持一份,具备同等效力;2.本合同自签订日期起生效;3.其他未能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十一、合同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属于供电公司。在更改合同条款时,公司应当与用电单位协商,所做出的更改应当征得用电单位的书面同意。本合同未尽事宜,请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