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
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 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救、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判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