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根据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