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的国际保护思路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上通行的术语是folklore,其基本含义是“民众知识,民众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虽然也是一种文学艺术,但是它有着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的特点:第一,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到流传,是无数个体参加的过程。凡符合群体共同意志的个体智力创作就被群体认同和吸收,被群体保存和进展,通过不断模仿、口传心授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最终分辨不出个体的个性,而表现出群体的共性。第二,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习的,在时间上具有连续传承的特性。“群体的创作积淀与个体的传承表现二位一体,正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创作的重要特点。”[1]正是这种传承性,使得民间文学艺术在流传过程中,尽管有所变化,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保持不变,这种相对固定的内容和精神构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范围通常限定在某一特定地域。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流传方式多为口头或行为的模仿,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广阔的地域内传播,而是局限于特定的群体内部,而该群体通常有较为固定的生活地域,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地域特征。第四,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是经过历史沉淀的文化群体的智慧结晶,其创作、修改乃至完成并不是一代人的功劳。同时由于其表达形式多为口头与动作,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原貌会因模仿者和传承者的个人表现手法的不同和再创作而多少有些改变。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产生的土壤即群体生活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在传承过程中,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民间文学艺术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进展之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记忆”,[2]这种进展变化现在仍在进行并将延续下去。因此,有学者将民间文学艺术称为“永远不可能完成”的创作。[3]由此可见,民间文学艺术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地域某一社会群体主要是某一民族、种族或部落创作的,反映该群体共同意愿、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及心理特征,并主要通过人作为载体世代相传,至今仍处于不断进展之中的文学和艺术。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早是由进展中国家提出的。自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进展中国家首先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主张,要求建立一种特别制度,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正当利用,尤其是针对外国利用本国民间文学艺术获利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这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