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转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每个月至少要进行 1 次隐患排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 1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