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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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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水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水[20XX]No.001 号当事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某路 100 号业务联系人:某某联系方式:123456789违法事实和证据:某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主营业务为厂房租赁,使用的废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废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河流中。2.排放的废水中,COD 浓度达到 100mg/L,高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中二级标准的限值 60mg/L。以上违法事实,经河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为真实,据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行政处罚决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 100,000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 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废水排放行为,并恢复河流水质,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工作。3.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款项应当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的滞纳金。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方式:1.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罚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账号]3.如未于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追缴。公示期满,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河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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