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集团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满足集团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职工教育培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主动适应和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为宗旨,以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政工人才、技能型人才培训为核心,以提高全体职工思想素质、管理能力、业务水平为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为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二章培训原则第三条明确职责。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子分公司(学校)针对不同培训对象,按需施教,逐步建立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部门指导,培训单位实施的职工教育培训机制。第四条注重实效。要准确掌握培训需求,选准培训课题,加强培训的实施管理,严格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培训效果。第五条突出重点。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针对实际工作需要,自主安排企业所需、实效性强的培训内容,加大对集团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力度。第六条坚持改革创新。要与时俱进,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使集团培训工作与职工的需求、企业的需要、社会的发展接轨。第三章培训管理体系第七条职工教育培训实行集团宏观管理,集团、子分公司(学校)分工合作,分层实施。第八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职工教育培训的统筹管理,负责制定集团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制定集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上级培训计划,检查指导所属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集团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九条集团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负责落实集团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和编制本单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第四章培训类型第十条根据集团实际,职工教育培训分为两种形式:“单位委派”和“自主申请”。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和选派职工参加的岗位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外语资格等级考试和继续教育等,为“单位委派”。凡职工个人提出参加的学历(学位)学习、注册执业资格考试、外语资格等级考试和继续教育等,为“自主申请”。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培训是为增强职工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历(学位)学习是指职工参加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获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学习,包括相当于学历(学位)学习的课程培训。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是指与集团专业有关的国际、国内通用的专业资格认证考试。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语资格等级考试是指职工因担任出国团组翻译,出国培训、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从事海外经营和国际项目管理等,需要达到相应等级的外语水平而进行的外语培训和考试。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结合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及生产经营管理需要,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的培训。第五章培训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培训需求,制定集团培训计划。第十七条对列入集团年度培训计划的岗位业务培训,各主办部门按照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设计、培训实施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程序组织落实,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第十八条培训计划如有变更,各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经教育培训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培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第十九条临时委外送培,送培部门应在送培前将有关资料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审核,经教育培训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职工自主申请参加学历教育,须持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毕业后将有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存档。第二十一条集团鼓励职工参加与岗位及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注册执业资格考试。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同意参加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证书后应在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第六章培训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计划总结制度。集团每年年初下达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年底总结职工培训工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