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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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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一、基本概念(一)家庭医生:为家庭成员提供综合、连续、可及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的医生。(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以基层医生为核心,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支撑,通过签约的方式,与签约家庭和(或)个人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以便对签约家庭和(或)个人的健康进行全过程维护,为签约家庭和(或)个人提供安全、方便、有效、连续经济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卫生健康服务。(三)健康管理服务:是针对健康需求对健康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过程,也就是对个体和群体健康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的过程。(四)转诊服务:按照患者罹患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并在不同级医疗机构间、不同专科医院间或综合与专科医院间进行的转移、诊治的过程。(五)出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依据患者病情需要,到患者所在的居住、工作及活动的场所开展医疗、护理等医学诊治的过程。(六)预约服务:是申请人提前与工作人员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预约服务可采用现场预约、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多种形式。(七)签约服务费:是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在签约周期内履行相应的健康服务责任的费用,体现医务人员作为“健康守门人”和“费用守门人”的劳务价值。(八)电子化签约服务:是指家庭医生通过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开展线上签约、快速建档、慢病随访等服务。二、签约服务主体与对象(一)签约服务主体。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由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现阶段主要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承担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配置与签约服务相适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政府举办的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与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或医共体(联盟)等合作模式,通过技术指导等方式参与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中。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独立或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签约服务。2.提供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或经全科医生相关培训合格、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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