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式改革国有银行改革 摘要: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国家担保代替注资的特别性,其资本充足率并不是最重要的,改革应首先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对国有企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再生机制,二是国有银行投机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再生机制。我国自从 1993 年底确立了国有银行①商业化的改革目标以后,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了不少有关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重大举措,从这一系列的举措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国家改革国有银行的思路:在保证国有金融产权的前提下,一边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一边又通过财政注资来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希望用真实的注资代替国家信誉担保来维持和明晰国有金融产权,使国有银行在各方面都能达到国际标准,从而将国有银行“塑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化规则运作,国有银行的经营效率也就会随之提高,国家也会因此减少控制金融的净成本并化解巨大的金融风险,最终实现国家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本文将首先就国家通过增发特别国债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这一举措为例谈些自己的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对国有银行的改革次序问题。 一、国有银行具有特别的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最重要的 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结构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虚置资本现象,即所谓的“担保代替注资”。在国家实施金融抑制的条件下,绝大部分的居民储蓄都流入了国有的银行体系,从而充当了这种担保性注资的真实资本载体。这样,国家就收稿日期:1999-12-16 可以在不用通过财政付出真实资原来向国有银行注资的情况下,凭国家担保来成功地实现对国有金融产权的控制,并依此来支持国有经济的成长。 在有国家担保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就显得不是很重要了。这是因为,银行能够正常运转的最关键之处在于其能保证充分的资产流动性,可以随时应付可能出现的“挤兑”等流动性问题。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正是为了保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才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目的是通过限制银行的过度放款来保持储户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然而在我国,虽然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很低,甚至是在净资本比率从 1990 年的 641%下降到 1995 年的实际-739%② 的状况下,国有银行体系不但没有出现流动性问题,反而其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同时呈现出很高的增长率。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即使是处在“技术上已破产”的状况下,只要有国家的担保,居民方面就不会存在信心问题,国有银行也就不必担心不良资产的产生而导致的净资本比率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