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建、构筑物安全章程规定1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建法律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测、修理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 0.8m 以上的安全距离。2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以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3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 GBJ16 等消防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当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4 厂房内梯子应采纳不大于 45°的斜梯(特别情况允许采纳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当符合 GB4053.1、GB4053.2 规定。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 1.5m 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当符合 GB4053.4 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高于 1.5m 的平台,宽于 0.25m 的平台缝隙,深于 1m 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当设置符合 GB4053.3 规定的安全栏杆(特别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m 以上。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纳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