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为了更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依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发〔2025〕20 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 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5〕8 号)等有关规定,2025 年 7 月 29 日,国 务院安委会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述情况之-•的,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1)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责任事故 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 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3)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潜在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 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核心监管监 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强执法检査频次,每半 年至少进行 1 次抽査.每年至少约谈 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 定,制订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彫中,对该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 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 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 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