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实行防治管理措施;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优先采纳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6)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管理制度、操作章程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牌和中文警示说明; (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9)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0)知悉所采纳的工艺、技术、材料产生的职业危害,因隐瞒危害而采纳的,对后果承担责任; (1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 (1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之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之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