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有序生产。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3、引用文件:3.1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3.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4、管理内容及要求: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4.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4.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2 设置灭火器一个;4.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4.5 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允许随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4.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吸烟,设“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并实行响应的防火措施;4.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实行响应措施方可进行;4.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纳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经批准后方可进行;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实行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4.13 采纳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有关规定;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当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实行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进行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实行降温措施。化学易燃易爆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章程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落实防燃措施;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