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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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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进一步加强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电子行业劳动者的素养,根据国家《劳动法》、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规章管理制度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鉴定站综合管理。第四条 鉴定站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各鉴定二级站(假如有)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考评员培训和考核、资格审查工作。第五条 鉴定站参加制定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法律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指导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电子专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讨论及咨询服务活动;积极参加推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六条 各鉴定二级站(假如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举工作;承担鉴定站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七条 鉴定站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以不定期轮换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八条 各鉴定二级站(假如有)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对各鉴定二级站(假如有)进行管理、督导、评估。第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假如有)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鉴定站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第十条 申报电子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或各二级站提出申请,由各鉴定站具体组织鉴定,并根据国家标准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书宜,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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