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本要求规 定的条件。符合本要求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可以且仅可以 从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者维护保养电梯的检测。1. 人员(1) 持有电梯检验员或者检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统称检 验人员)至少 8 人,其中具备电梯检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至少 2 人;⑵ 任命至少 2 名具备电梯检验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检测责任 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3)检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 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且执业单位为所在的使用、维保 单位。•2. 检测仪器具备以下检测仪器和量具,并且应当满足检测工作需要:(1)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试仪器,1 台;(2) 钢丝绳探伤仪器,1 台;(3) 限速器测试仪器,1 台;(4) 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3. 质量保证措施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以下质量保证措施:(1) 在本单位内设立专门部门,独立、法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进展与本单位实 际情况,至少每隔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 1 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 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3) 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独立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质量。4. 业绩要求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管理或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 少于1000 台,并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 实的维护保养质量投诉。5.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 的检测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 测信息。6. 法规法律规范具备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等,并且是颁布的正式版本。7. 本要求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