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和施工关系七大忌一忌不讲原则,一团和气。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体。这种关系在监理合同与施工合同文本中就已经明确。监理工程师要在法规和合同授权范围以内,严格改造自己的职责,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否则,工作中模棱两可,当“好好先生”,遇到原则问题绕开走,监理就会沦落为聋子的耳朵瞎摆设,成为施工单位的附庸,失去了设立“第三方监理”的意义。这种金玉其外的“好”关系,损害了监理工作的立业之基,无论是建设单位和有远见的施工单位都不愿见到。二忌高高在上,不讲礼仪。少数监理从业人员认为代替业主行使工程监管权,高人一等,看不起直接和脏、累、险、苦工序打交到的施工人员。笔者曾经听到这么一个故事:一位年龄较长的监理和一位刚参加工作不久的监理一起到施工场地巡检,年轻的监理看见一位老工人上料的铁锨碎石中有一个泥块,便对这名老工人说:“哎,把这泥块给拣出来!”老工人却好象没听见,依旧故我。而此时,旁边那位年龄较长的监理一言不发,躬下身去,把泥块给剔了出来,自此,那个施工场地材料中再也没有出现过影响施工质量的杂质。两位监理的言行,前倨后恭,结果迥异。可见,监理人员摆正自己的心态,将施工单位,尤其是一线作业人员置于和自己平等位置,是搞好自身工作的关键所在。三忌只挑托病,不出主意。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挑毛病是正常的,但只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挑出毛病不是目的,目的是要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挑出的毛病仔细对待,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避开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因此,要求监理工作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同时还要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另外在工作中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让施工方技术人员愉快地接受自己的建议,又要维护其在施工队伍前的尊严。否则,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影响以后工作的开展,久而久之,还可能形成对立情绪。四忌业主“挡箭”,推脱问题。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注意:能在自己责权范围以内解决的问题,不要用业主作“挡箭牌”,千方百计推脱或诿而不决。因为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就是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行协调、约束,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不仅是叫你去收集资料。因此,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去加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在施工中树立自己的形象,提高自己的威信,赢得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