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成立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副矿长、安全、通风、生产、劳资、工会、矿办、医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2、本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综合防尘措施、粉尘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检查,监督从业人员劳保用品的采购、监定、发放工作。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全矿员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4、按下述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检查测定:(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地面测定 1次;(2)粉尘分散度,每隔半年测定一次;(3)采掘工作面员工个人呼吸粉尘程度,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它产生粉尘的地点,半年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4)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隔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5、每次测定结果必须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相对比,发现超过标准范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讨论制定处理对策,实施切合实际的防治措施。6、井下生产各个环节都必须仔细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我矿《综合防治管理制度》和防尘洒水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整个系统管道畅通,阀门合理,水源充足,操作灵活。7、掘进工作面还必须采纳湿式打眼,冲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喷雾,装煤洒水等防尘措施,每部运输机头或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等灭尘措施。8、严格控制粉尘浓度和吸入人体,在实行综合防尘灭尘措施的同时,还必须佩戴个人防尘口罩或面具。9、后勤供应等部门必须准备充足的综合防尘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和员工防尘保护用品。财务部门负责从矿安全技措专项资金中支付综合防尘材料费用。安全部门要监督检查综合防尘系统的使用和完好程度,个人防尘用品使用情况该使用的不使用,按“三违”从严处理。10、井下综合防尘系统要列入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项目,严格根据“四定”原则进行处理。11、劳资部门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746 条、第 747 条规定的不适合煤矿工作的人员,严禁招收入矿。12、建立职业病复查制度,尤其是对接触粉尘的员工要进行健康复查,必须拍照胸大片。复查身体健康情况的时间间隔是:(1)、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巷掘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