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制度一、在本矿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每班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干部进行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 2 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二、带班领导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备处理和解决煤矿各类事故和问题的能力。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四、带班领导对当班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井及自己带班范围以内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本班各部门的工作。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己工作失误,违规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班工作。严格做好记录及归档工作,落实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