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有关规定精神,以及神木市店塔镇千树塔煤矿煤矿有关领导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化现场了解安全施工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为消除矿井安全事故隐患,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项制度。具体如下: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总、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机运副总、采煤副总、掘进副总。2、带班人员必须要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别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调度室办换班手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带班。3、带班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根据带班表中安排的时间进行。如因培训或其它原因不能带班的要和矿长请假,矿长要安排其他有带班资格的人员进行替班。请假结束后,要立即与矿长联系及时安排带班。4、每班必须要有一名矿级领导实行井下现场带班,确保矿井生产期间井下 24 小时有领导带班。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 2 次,副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 2 次,副总每月带班不得少于 2 次,严格井下交接班制度。5、入井带班领导入井时间:在主井口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必须坚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出井,带班领导在井下交接班,保证当班各工作面安全工作。6、当班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7、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表。8、每月 30 日前由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性工作。9、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月由调度室统计并在公示栏公示,接受员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