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长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权负责;承担并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本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负责依法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由矿长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计划。4、安排安排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5、监督落实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6、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条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7、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处理。8、负责编制和贯彻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 1 次避灾路线演习。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抢救和处理。9、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负责组织对全矿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养。10、负责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11、负责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安技措成本资金。12、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和配备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13、对瓦斯治理负全部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和队伍,保证瓦斯治理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