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社会规则效率低下的原因与对策 【关键词】矿难社会规制产权信息不对称 【摘要】本文从规制经济学角度切入,运用产权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政府实施矿业社会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我国矿难问题社会规制效率低下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矿难频发,提高社会规制效率的相关建议。近年来,我国矿难事故频繁发生,不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更严重影响了矿业的可持续进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在国内外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何有效地治理矿难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一、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长的拉动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速度不断加快。由于我国矿产资源产权不明晰,加上矿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健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难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业可持续进展和社会和谐。矿难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业安全作业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担忧,矿难问题亟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两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但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普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法律规范和限制;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能。由于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使得其在未来的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动力不足,为矿难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这是市场经济调节的必定结果。 而针对矿产资源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市场失灵”进行的社会规制同样也需要成本。另外,由于政府和矿产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很高,加上有限理性的政府在规制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可能被受规制的矿产企业所俘获,政府和矿产企业形成一个利益集团,相互勾结。在“官企勾结”的局势下,政府社会规制的效率大打折扣。甚至,政府实施的社会规制成了矿难事故发生的“帮凶”。 我国矿难事故频发一方面是由于矿产资源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市场失灵”。这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