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设备、材料警示标识设置及更换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使劳动者对其作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产生警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二、适用范围本制定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备及材料。三、制度内容(一)国宝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备、材料在醒目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二)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明显的位置,根据需要设置“有毒有害”、“注意防尘”的警示标识和“安全出口”的提示标识,对高毒物品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三)在贮存产生职业危害原材料库房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和“有毒有害”的警告标识,对高毒物品设置《告知卡》。(四)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五)对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作物场所、设备、材料设置的警示标识,要根据其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而及时进行更换。(六)警示标识的设置、更换由安环生技科负责,并进行归档管理备案留底存档。(七)警示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使用由标识所在的部门、岗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