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编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2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30-2025《建筑施工工具式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202-2025《建筑施工门式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28-20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46-20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25〕111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5〕87 号)《建筑施工企关安全生关管理机及关关安全生关管理人关配关关法》(建质〔2025〕91 号)《建筑业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 号)1.本篇所称脚手架,指为操作人员搭设或设立的作业场所或平台,包括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等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型钢悬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1.1 安全管理行为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1.1.1 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验算)。治理措施: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拟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1.1.2 安全隐患: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治理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1.1.3 安全隐患: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1.1.4 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依据专家论证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后,未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批准或专项方案经重大修改,未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1.5 安全隐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治理措施: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1.6 安全隐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