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医学学科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打造全省卫生技术发展的核心专业,提升贵州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我省卫生事业持续、跨越性发展的目标,省科教办、省卫生厅决定开展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旨在现有医学学科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重点学科建设布局,提高建设水平
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突出特色”的原则,从我省防病、治病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中分阶段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作为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三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分阶段、分类型、分层次择优立项,经重点扶持和建设,逐步造就一批国内先进、西南领先、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自 2010 年起至 2015 年,为第一个建设周期,建设重点为与提高我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密切相关的临床学科,目标是在全省医疗机构建设 10 个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西南22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重点学科,10 个学术技术水平达到西南先进水平的临床重点专科,10 个省内先进有显著特色的临床特色专科,形成我省首批医学优势学科群,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三)坚持标准、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周期建设总量为 30 个
第六条贵州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基本条件:(一)必须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二)学科(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三)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四)学科已被列为全省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33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