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滥用职权类案件点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公积金管理机构掌控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大笔资金,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本类案例既有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贪污私分资金,又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管理人员截留本单位公积金进行贪污
对于前类案件,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会计人员予以有效监管,结合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可有效避免
同时,要处理好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关系,只是单纯的业务往来,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则发生问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后类案件,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要求缴存单位定期将职工个人缴存信息予以通报,使职工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信息,负责缴存本单位公积金的财务人员也就无从下手了
(一)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类案件1、郴州李树彪“住房公积金全国第一案”李树彪,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
2005 年 2 月 14 日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99 年 9 月至 2004 年 1 月,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调度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并指使、利用被告人欧阳山青、王诗义等人协助作案 29 次,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公积金抵押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6675
5 万元,实际占用 6229
1061 万元,另一个套钱手段是用伪造借款委托书的方式,从郴州下属的六个管理部贷出 5111 万元公积金,合计约 1
2 亿元人民币,归其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大部分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