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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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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利器。然而,谁有资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却是法学界聚讼不息的重大问题之一。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只能是国家机关即检察院,有的学者则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更多的人则主张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多元化,即不论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院,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这种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多元化模式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回应:各地法院不仅频繁受理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一改往日那种把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拒之门外的做法,于 2025 年 7 月先后两次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我国 NGO 环境公益诉讼开始了破冰之旅。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多元化模式必将建立,并得到完善。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这些适格原告之间,谁应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生力军?是由人民检察院常常担当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原告,还是由社团组织或公民个人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梅宏以“人民检察院的专业人员配备、业务能力不一定能满足办案的要求”为由,认为“人民检察院不必常常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原告,而应在其他原告缺位或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或起诉被驳回时依其职能,支持起诉”。笔者并不赞成这一观点,认为人民检察院才应该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而非替补。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检察院的主力原告地位是各国的通例。数个世纪以来,公共利益及其代表人资格问题一直是各国争议颇多的问题。从历史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的权利一直为国家所垄断。各国垄断这一权利的政府部门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功能基本相同:民法法系国家将这一部门称为“公诉人”(ministèrepublic);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将这一部门称为“检察院”(prokuratura);普通法系国家则将这一部门称为“检察总长”(AttorneyGeneral)。不管名称怎样变化,这些公诉机关都履行着两项非常重要的职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和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从现代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打破了由国家机关独揽公共利益代表权限的做法,从而在世界范围以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公益代表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家庭模式”(theFamilyModel)和普通法系国家的“竞争模式”(theBattle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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