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1、安装、调试过程当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2、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525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 5250 元(含 525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3、施工过程当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4、质量事故的分类。4.1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4.1.1 直接经济损失在 5250 元以上,不满 50250 元;4.1.2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4.2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4.2.1 直接经济损失在 50250 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4.2.3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4.2.4 事故性质恶劣或 2 人以下重伤的。4.3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4.3.1 工程倒塌或报废;4.3.2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4.3.3 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 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凡造成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 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 29 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9 人以下或重伤 2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为三级;4)凡造成死亡 2 人以下或重伤 3 人以上 1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30 万元为四级;4.4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5.1 质量事故实况资料。5.1.1 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的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情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进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5.1.2 监理单位调查讨论获得的第一手资料。5.2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5.3 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5.3.1 有关的设计文件;5.3.2 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5.4 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