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汽轮机严重超速事故措施1、调节保安系统的一般要求 (1)在额定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转,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险保安器转速以下
(2)调节系统静态特性试验符合设计法律规范和要求,速度变动率不大于 5%,迟缓率应小于 0
(3)对新投产的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重大改造后的机组必须进行甩负荷试验
对已投产尚未进行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该积极制造条件进行甩负荷试验
(4)自动高压主汽门,中压主汽门及调节汽门应能快速关闭严密,无卡涩,活动试验性能良好,手打危险保安器或 ETS 动作,主、调门快速关闭,从开始动作到汽门全关的时间:主汽门≤0
3s,调节汽门≤0
(5)机组的超速保护控制(OPC)功能合乎设计要求,并正常投入
(6)危险保安器动作后,各抽汽逆止门及高排逆止门应联动关闭,且关闭严密
(7)调节保安系统的定期试验装置应完好可靠
(8)数字式电液控制系统(DEH)应设有完善的机组启动逻辑和严格的限制启动条件
(9)电液伺服阀的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转
运转中要严密监视其运转状态,不卡涩、不泄漏和系统稳定
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测、修理处理
2、对运转方面的要求 (1)机组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转,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启动和运转
(2)机组重要运转监视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灵,严禁机组启动
运转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转
(3)机组检测、修理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调速系统的静态试验或仿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
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启动
(4)主机润滑油和抗燃油油质应合格,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时,严禁机组启动
(5)汽轮机主机油净化装置应投入连续运转
(6)抗燃油再生及过滤装置应投入连续运转
(7)机组运转中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