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
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法律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2
1 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周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2
1 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2
2 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2
3 施工自我检查原始记录
2 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3 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4 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述情况的处理原则:3
1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能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2 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