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改革竣工验收观感质量的评价方式,提高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外在质量给出的评价。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是指建筑工程在完成装饰装修、屋面、安装等分部后,对工程外在有关检查项目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程量的大小及重要程度,综合各检查项目对工程观感质量所作的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新竣工工程观感质量所实施的量化评价。第二章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第四条 评价范围与选点(一)评价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二)选点要求:室外散水、台阶、坡道、外墙面和屋面全数检查;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套(间)抽查 10%,但不应少于 3 套(间);楼梯、踏步按每层梯段为一处,抽查总处数的 10%,但不少于 3 处;过道按 10 延长米,但不少于 3 处;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 1间,但不少于 3 间。第五条 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 90%(含)以上,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 10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 80%(含)以上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 9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 50%(含)以上但不足 8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 80%的标准分值;检查点为“好”达到 30%(含)以上但不足50%,检查点为“差”低于 20%(含 20%)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 70%的标准分值;其他情况下则取 0 分。存在明显使用功能缺陷的,该项目取 0 分。各检查项目分值分配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分详见附件《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第六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观感优良:量化评价得分率高于 85%(含);观感合格:量化评价得分率高于 70%(含),低于 85%; 观感不合格:量化评价得分率低于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