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便于商业银行规范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三)外资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
外汇局初审后,逐级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其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第五条 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涉及钞转汇的,参照 B 股有关规定办理
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在募集期结束后,将募集的资金按原币种直接划至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商业银行将划入境内托管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按照对客户结售汇业务的模式办理,并由境内托管人根据资金支付指令通过境内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