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案场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一、目的:为建立案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案场员工的敬业和创业精神,规范员工的行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案场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二、管理对象:案场全体员工。第二节案场考勤管理办法一、案场实行上班签到制度。二、上班时间:8:30—18:00三、签到时间:8:20—8:30。四、午餐时间:12:00—13:00,案场人员轮流进餐,不得出现售楼处无人现象。五、各位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按时签到,不得迟到、早退。六、各位员工须本人签到,不得托人或代人签到。七、无故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八、事假前一天应填写《请假单》,交由专案签字后方可生效。九、病假需附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否则视为事假。十、如有急事来不及请假,可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十一、休假期满,上班当日到内勤处销假。十二、当月事假不得超过两次。十三、上班时间若有事外出,则需填写《外出单》,交由专案签字生效后方可离去,来去时间计入《外出单》。十四、为提高工作效率,案场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应填写《加班卡》,交由专案签字生效后可计入考勤。十五、加班人员可申请调休,应先填写《调休单》,交由专案签字后,方可调休。十六、案场人员不允许私自调休。十七、案场人员在工作之外的规定时间外出,应写清外出起止时间、事由等,需经专案签字。第三节案场资料管理办法一、案场资料按其保密性分为三个类别:a)A 类为内部机密资料:包括销控、日报、周报、月报、售足签退文件夹、已购、未购表等,可阅范围为专案、副专、女专;b)B 类为内部资料:可阅范围为案场内工作人员(非本案人员,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调阅。);c)C 类为一般性资料。二、未经允许,案场人员不得翻阅公司内部资料(包括公司书籍、培训资料)或复印、外泄内部资料。三、个人销售夹需随身携带,外出时应把销售夹收好,不得出现销售桌无人而放有销售夹的情况。四、不得随意将销售夹或销售夹内资料带出售楼处,以免造成资料外泄。五、销售夹内的资料要封好,不给客户随意抽取的机会。第四节案场物品管理办法一、案场人员须贯彻公司“对物珍惜”的原则,对物品要节约使用。二、案场人员可以定期领用办公用品,领用时要签字。三、个人要保管好自己的办公用品,不得私自将案场物品归为己有,公用物品用后要及时归还。四、物品自然损耗,则需及时上报;若属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则需照价赔偿。第五节案场电话使用规定一、案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