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流程和规定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一般流程1、咨询了解情况;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3、申请材料准备; 4、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5 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 7 日,没有特别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9、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12、营业后 30 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 GSP 认证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企业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法律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管理制度,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售药
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40 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
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备执(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