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流程和规定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一般流程1、咨询了解情况;2、拟办药店从业人员报名考取上岗培训合格证; 3、申请材料准备; 4、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5、当地食药监管局对材料格式与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5 日内发《补正材料通知书》;6、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核查;7、符合筹建条件的,公示 7 日,没有特别情况的,发同意筹建通知书;不同意筹建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8、验收材料准备齐全的,申办人提出筹建验收申请;9、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县城药店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验收(或由市局委托县局验收),乡镇、村级药店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现场验收;10、验收合格的,到市局领取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12、营业后 30 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 GSP 认证。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从业人员熟悉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企业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配备与经营法律规范相适应的设施、设备。3、药品零售企业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管理制度,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要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 24 小时售药。4、营业场所最低要求: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在乡镇开办营业面积不得小于 40 平方米,村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在实现电子信息技术订购药品、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药品售出后能得到及时补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设仓库。5、企业质量负责人低限要求:县城单体药店应具备执(从)业药师资格,乡镇连锁门店和乡镇、村级单体药店应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村级连锁门店可由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村级药店药学从业人员合格证的高中毕业生担任。6、药店所有的人员取得上岗培训合格证书。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一)提出筹建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拟办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2、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说明(相当于申请报告);4、拟...